你向敬畏你的人所應許的話,求你向僕人堅定!(詩119:38) 求你記念向你僕人所應許的話,叫我有盼望。(詩119:49)   遺產稅及贈與稅的稅收占總稅收不高,它的調降不應成為當前稅制改革的重頭戲,其實遺產及贈與稅制之變革,還牽涉到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之對應關係。遺贈稅稅率如降到15%以下,更還須考慮到稽徵成本的問題。   遺贈稅制本身其實並没有可爭議之處,其有廢除之議,大都發生在其課徵方式採總遺產稅制的國家,對採繼承稅制的國家,納稅人大都習以為常,因為遺贈稅之課徵與所得稅並無不同,遺產或受贈財產就是繼承人或受贈人的所得。   我國遺贈稅制的問題,存在於稅制與稅務行政上。首先,稅制上舉其大者來看:雖然採總遺產之課徵方式,但徵收執行對象,並不限於遺產本身,連繼承人的財產都可強制徵取,這種作法與台灣民間女兒不繼承的習俗是不協調的,實務上甚至連限定繼承人本身財產都不能倖免,實在可議;遺贈稅的徵收先於遺贈財產的處分,雖然說可確保遺贈稅之徵取,但卻苦了納稅人,而實物抵繳,雖是古意納稅人不得已的作法,更是多數租稅規劃的工具,實在得不償失。遺贈稅的徵收應該可以不用那麼急,因為它不會比所得稅更偉大,比照所得稅的徵收就可以了。遺贈稅的爭議,大部分是稅務行政上造成的,稅制的爭議因為有明文規範,是可預期的,但稅務行政卻是宛如黑洞,深不可測,由於遺贈稅牽涉到的法律繁雜,兼且繼承人常不如被繼承人熟知其財務狀況,先人如商務活動頻繁或遺產財產種類多樣的案件,審核費時二、三年且涉及逃漏是常有的,這都使遺贈稅的爭議更為尖銳。   主張廢除遺贈稅的,要小心取得遺贈財產原免所得稅的規定也要被廢除,因為所得稅關於遺產及受贈財產免稅的規定會失去存續的事理依據。另外,遺產稅也會與土地增值稅脫勾。主張調降稅率的,也須考慮與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取得衡平。   遺贈稅的改制,是牽一髮而動全身的,吾人須先確定國家的目標,匡列財政的需要,再妥善調整稅制,不宜就單一稅目個別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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