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家中坐,稅從天上來」,是稅務秃鷹事件之一般寫照,也是納稅人的惡夢。   羅大會計師經人轉介接了一件兄弟分產被課贈與稅案件,他之所以接案,因為直覺跟正義感使然,兄弟分產怎麼會變成贈與?可是案件經過訴願,竟然維持原處分,這使得羅大會計師信心大為動搖,遂請沈顧問解析。 話說行天宮為蓋醫院而買了王家兄弟的土地,這塊土地是王父及四兄弟克勤克儉於民國四十一年間買下,但登記在大哥名下,連同分別登記在其他兄弟名下的土地,王父及四兄弟約定若有出售,其價金由四家均分,這筆土地買賣契約,依律師建議,由四兄弟同列為出售人,價金按每家四分之一由買家直接支付。王家兄弟均分價金原本相安無事,但鄰居失火禍及蕭薔,因為行天宮管理人的法律糾紛,這份契約意外的被移送到國稅局,而且國稅局竟然認定王家大哥將四分之三的土地價款贈與給其他弟弟,除了補稅外,還處一倍的罰鍰。這巨額的稅款,足使王家多年的辛苦打拼全泡湯了,還揹負了漏稅臭名。這對勤儉持家的王家宛如晴天霹靂,王家兄弟簡直由天堂直直墜入地獄,王家大哥更不堪這天降之禍的打擊,就躺進醫院去了。而在訴願程序中,訴願的唯一主張也只是訴求兄弟分產而已。 沈顧問趁在與羅大會計師約定時間之前品嚐了一杯藍山咖啡,讓身心調整在最舒適狀態。羅大會計師果然按時而來, 「沈兄,這一個案子在我看來是十分寃枉,你看有什麼辦法?」羅大會計師真是分秒必爭的大忙人。 「這當然是寃枉的案子,不過這案子必須導入到法律的爭點上。」沈顧問附和並指出解決的方向。 「法律爭點?不就是兄弟分產不是贈與嗎?」羅會計師猶疑地問著。 「是的,法律爭點。這案子是有許多法律爭點,兄弟分產只是其一,從契約的訂立及價款支付流程來看,這四分之三的土地價款並不是由王家大哥支付,而是由買主直接支付,這跟贈與須由贈與人移轉財產的要件是不符的。這就是律師建議由四兄弟同列為出售人的主要理由。」沈顧問開始解析這案子的原始法律構想。 「可是土地是登記在大哥名下,這法律構想還是不理想。」羅會計師下了評論。 「是的,它的原因關係沒有交待,是不足的地方,但是贈與須由贈與人移轉財產的要件國稅局要負舉證責任的,這部分並沒有交待。」沈顧問繼續解析。 「靠舉證責任恐怕還是不能翻案。」羅會計師顯然和有關主管機關一樣不把舉證責任的負擔當一回事,還不滿意這樣的結論。 「那是當然,必須針對兄弟分產提出不是贈與的法律依據才行,這個法律依據就是同財共居了。」沈顧問針對問題核心提出解決方案。 「同財共居?哇!陳德深遺產稅案子,有一部分股票就是因為陳德深與陳德仁有同財共居關係而認定是二人共有的。」羅會計師真不愧是大會計師,博學多聞,一點就通。 「是的,王家兄弟買這塊土地的時候,正在同財共居期間,所以是王家兄弟共有財產。」沈顧問進一步確認。 「嗯,主張同財共居的法律關係比較有把握。」羅會計師終於露出滿意的微笑。 「沈顧問,佩服﹗佩服﹗四個字定生死,一字值萬金。」羅會計師恭維地說著。 「吔,不急,還有呢﹗就贈與標的來論,本案贈與的財產也可以主張是土地持分,這就是其他弟弟列為出賣人的原因了。」沈顧問進一步解剖這案件的法律關係。 「哦﹗如果是土地持分,那按公告現值計算,贈與金額就只有現在的十分之一了。」羅會計師一改剛來嚴肅的表情,氣氛愈來愈輕鬆了。 「我以為我的表現可以打60分哩,現在看起來是不及格了。」羅會計師謙虛地表示。 「恭喜呀﹗看起來這案件並不是沒有機會贏。」沈顧問作了結論。 「嗯,現在覺得比較有把握了,如果贏了都是你的功勞。這案子問過許多專家了,沒有人講得像你這麼具體明確,真是遇到貴人了。」羅會計師顯然滿意這一次的會談。   會談結束送走羅會計師後,沈顧問誠心祝福羅會計師能平反這一件受稅務秃鷹凌虐的案件,為王家兄弟解除桎梏。 (稅務顧問E-MAIL:kejeshen@yahoo.com.tw.;cell phone  0917817349) 後語:本事件最後結果如下: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98年度判字第1158號   理  由 一、被上訴人於民國(下同)79年12月4日出售其所有坐落臺北縣三峽鎮○○段○○段273、273-4、273-5、274地號等4筆土地,以其應得價款中之新臺幣(下同)271,834,059元贈與其堂兄弟王宗雄、王德順、王德勝、王德明及王正信等5人(下稱王宗雄等5人);並於79年12月14日將出售上開土地價款中之56,500,000元贈與其子女王添進、王志松、王志實、王志誠、王彩冕及媳婦蘇淑芬、余碧娥、王麗娟、陳玉鳳等,經上訴人查獲,認屬贈與,乃分別發單補徵贈與稅額145,401,397元及33,900,000元,合計179,301,397元,並處罰鍰149,032,662元。又被上訴人於79年12月3日以其所有坐落臺北縣三峽鎮○○段○○段250地號土地與其叔父王進福所有坐落同地段274地號土地交換時,依公告現值計算產生交換差額計2,723,500元,依行為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視同贈與,核定補徵贈與稅1,634,100元。被上訴人復於80年1月至3月間將出售土地價款中之18,300,000元贈與配偶王阿心、女兒王彩冕、媳婦蘇淑芬、余碧娥及王麗娟等人之帳戶,仍未依法申報贈與稅,除依法補徵贈與稅5,485, 356元外,並另處罰鍰5,485,356元。被上訴人不服,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訴經行政院87年5月27日台87訴字第26220號再訴願決定: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贈與王宗雄等5人271,834,059元暨罰鍰部分均撤銷,由上訴人另為適法之處分。其餘部分之再訴願駁回。被上訴人對駁回部分,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88年度判字第3459號判決:「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除再訴願決定已撤銷之部分外均撤銷。」上訴人乃依前揭再訴願決定及行政訴訟判決撤銷意旨重核結果為:核認被上訴人79年度出售及交換名下土地為共有財產之同一處分行為,有關出售土地款贈與王宗雄等5人271,834,059元部分,本稅及罰鍰均准予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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