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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學界為實質課稅原則是否應法律化曾討論了數十年,最後僅就所得歸屬部分制定了所謂實質所得者課稅原則,這可別說人家不懂所謂稅捐規避,日本稅法教育比我國優良,由於我國稅法不在律師、法官的考試範圍,以致法律人對稅法生疏得近乎盲目,稅法的解釋方法中最重要的目的論解釋方法,而所謂「目的」,是要先從整個稅法規範(在憲法架構下的法律規範),再就個別稅法規範,進而至條文規範去理解法之目的所在,如果對稅法生疏就無法妥善運用這一解釋方法。而所謂實質課稅原則,就是運用目的論解釋方法推演出來的,如果層層環節中有一疏漏、脫節,也就無法處理好稅務案件。   稅法除具備一般法規範的目的外,它具有一個保護人民財產權利的功能,它的目的是在限制政府課稅權力公平適當的行使,而不是在保障稅收,試想擁有無限權力的政府,根本不須要用法律來保護的。因此,賦予政府調整人民稅賦的實質課稅原則必須嚴格地受稅捐法律主義的制約,以免流於恣意妄為。   目前實務上以實質課稅原則為名大幅增加人民稅負的案例,諸如,因股權移轉而被歸課其營利所得等案,實在是有斟酌的餘地,而最不合法的是將其歸為漏報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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