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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參加避稅法制之兩岸比較,收獲頗多,大陸在稅法法制的建制方面日新月異,逐漸與國際接軌,與會的學者及發表的論文等,也都一時之選,令人敬佩。曾經在稅改會討論的躉繳保單之課稅爭議在昨日也被提出來與實質課稅原則一併討論,本文謹就此部分表示淺見。   按對於稅務案件之處理,首先需對課稅的基礎事實先加以釐清,然後再按相應的稅法處置。躉繳保單之課稅爭議,係在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原應返還被保險人之保費(在保約中此部分約定轉入保險金)應否列入被保險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由於保險業者及保戶一致主張此部分之保費為保險金,應依保險法第11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前段規定免列入遺產總額課稅,以致在後續的行政爭議中聚焦在實質課稅原則的適用與否。   在這個研討會中,日本知名學者木村弘之亮在發表其論文時脫稿提出稅捐債務是法定債務,是否針對本件有感而發,不得而知,但對本件爭議釐清的確是一針見血,他說法定債務在客觀具體事實與稅捐構成要件合致時即告成立。遺產稅的稅捐客體,即繼承之客體,指繼承開始時為被繼承人有財產價值之一切權利義務。本件係爭的保費是繼承開始同時轉入保險金,尚不能否認為不是遺產稅的稅捐客體,核與實質課稅原則是不相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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