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夠勝過世界呢?只有信耶穌是上帝的兒子的人才能勝過世界。約翰壹書5:5 這個議題的出現,本身就是值得探討,這也透露納稅人面對不公平租稅環境的無奈,而不得已的租稅操作。 不公平的地方在於:一、同樣出售土地,個人所得是終極免稅,但公司的個人股東取得土地交易增益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股利卻可能成為應稅的營利所得(原來是免稅但如題所示則成應稅)。這在本專欄「現行所得稅法中稅制矛盾之檢討」一文所欲探討之主題。二、這些股票如果賣給公司以外的人時,取得的是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但公司藉減資收回(減資收回的性質仍是證券交易)時,國稅局卻按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為營利所得。這種租稅處置,簡直是對小(微)型企業股東的嘲諷,因為中大型企業股東可藉股票市場機制輕易轉讓,而小(微)型企業股東只能期待公司收回。況且,如對公司收回資本公積(土地交易增益)轉增資配發股票之類型,就認定為營利所得,那麼上市公司在實施庫藏股而從股票市場買回這些股票並減資時,難道可不認定為資本公積(土地交易增益)轉增資配發股票持有人的證券交易所得? 其實這類案例更可議的是在租稅行政部分,如果公司以現金減資收回原利用資本公積(土地交易增益)轉增資配發股票,是配發股利性質,那麼依法發放公司須辦理扣繳,俟公司將扣繳憑單送達股東後,股東再申報或補報補繳稅款,豈非更為妥適。目前實務直接對股東補稅並處漏稅罰,似乎對股東的要求太超過。況且,所衍生的行政救濟,浪費行政及司法資源,實不足取。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