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題目肯定有的朋友會有不屑的表情,核課期間誰不知道呀,這可是稅法ABC,稅法的入門常識,雖然如此,但在處理稅務爭議案件當下,是很容易令人疏忽。因為核課期間之計算,不只是五年、七年這種算術而已。   實務上曾經發生了這樣的案例:甲公司在民國八十三年間向工業局購買一筆工業區土地,在次年轉手給乙公司,因為工業區土地依規定蓋好廠房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因此未辦移轉登記,及至八十五年乙公司又轉賣給丙公司,等丙公司蓋好廠房並取得土地所有權時己經是民國八十八年了,甲公司申報八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為土地交易之免稅所得,國稅局在九十年十月時查核甲公司八十八年度營所稅時,發現甲公司並未取得該筆土地所有權,因此將該筆交易改列為權利金收入。甲公司經與國稅局交涉多時,没有改列,令公司大為緊張,到處求助,許多專業人士也束手無策。好友將這一個案徵詢沈顧問意見,沈顧問掐指一算說没問題,他就接下這一案子。   這個案子處理起來,既輕鬆又愉快,只申請復查就解決了。朋友,想知道為什麼嗎?  本來就是簡單的案件,只是關鍵點讓人有些迷糊,當時就使處理人員困惑。因為土地交易增益固然以土地所有權移轉完成年度為課稅年度,但土地權利的交易損益就應以買賣契約成立年度為課稅年度,也就是八十四年度的所得了,因此當國稅局就將這筆權利金轉列八十四年度所得,案件就因已逾核課期間而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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