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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財政部發布了新函令,可令許多財務人員興奮,不但不用擔心補稅罰鍰,有些公司還可申請退還扣繳的稅款。要申請退稅必須注意一些程序規定,如果未遵守規定就白忙一場,例如,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974號判決:「上訴人於89年11月27日以上訴人(即扣繳單位)及上訴人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名義自動補報扣繳憑單,上訴人負責人乃行為時所得稅法第89條所稱之扣繳義務人,實質上並非不存在,上訴人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第28條納稅義務人規定準用同法第50條之扣繳義務人,本應依法以上訴人負責人為主體提起訴願……故原判決以上訴人所為本件退還稅款及罰鍰之申請,其並無請求權,及非適格之請求權人而駁回上訴人之訴,並無違誤。且上訴人提出申請、訴願、起訴均以上訴人(公司)(代表人甲○)之名義為 之,並無以上訴人公司「及」代表人個人之名義提起申請或行政救濟之情事。又人民主動向國家為申請之行為,國家基於被動受理並依法進行審查之地位,尚無指導應以何人名義申請始為適法之義務。上訴人主張行政機關應通知其補正,及行政機關誤導而有違信賴保護原則等語,均無可採。又基於先程序後實體之審查原則,本件既因上訴人非請求權人而 駁回,則上訴人其他針對實體事項為爭執之部分,本院對之即無再予審究之必要,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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