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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君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間與友人合資委請投資公司協助向資產管理公司買入誠泰銀行、世華銀行之不良債權及其抵押權,支付委任協助報酬及買賣價金合計新台幣肆仟參佰萬元,其中抵押標的座落台北市大安區大安段3小段土地(地上另有他人所有建物),經台北地方法院強制拍賣,由某君等拍定並以部分債權約七千八百餘萬元抵繳價金而在94年初取得所有權,嗣於94年6月間以新台幣肆仟肆佰伍拾萬元出售予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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