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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有四種動物,體積小卻非常聰明:螞蟻雖然弱小,卻知道在夏天儲備糧食。石獾並不強壯,卻在岩石中築造住處。蝗蟲沒有君王,卻能列隊行進。壁虎雖可用人手去抓,卻住在皇宮裏。箴言30:24-28   日前看了這一則司法院的新聞稿:「第 1項議題為研議增訂租稅規避行為一般性防杜規定之可行性,司法院建議增訂稅捐稽徵法第15條之 1條文。決議為,財政部同意於稅捐稽徵法增訂防杜租稅規避行為之一般性規定,亦即,對於利用私法自治原則,透過複雜、多重而迂迴之法律形成安排,藉以迴避稅捐負擔者,立法明文仍應依事件之經濟實質,予以課徵稅捐,以杜取巧。」不禁覺得訝異,第一感似乎多此一舉,繼之不覺莞爾,好像司法院有點心虛。   眾所周知的司法院釋字第420號已對實質課稅原則有所闡釋,實質課稅原則已為課稅實務與司法審判廣泛運用,標榜其為稅法的內在原則,無須另有明文,而稅捐規避之防杜本是運用實質課稅原則。如果能掌握實質課稅原則的核心,就不受外在的表象所影響,而實質課稅原則的核心,就是經濟利益的歸屬。課稅案件中是否有法律形式與經濟利益實質歸屬乖離的情形,必須正確判斷經濟利益之實質歸屬,才能妥當適用實質課稅原則。   以黃任中課稅事件為例,審判認定的事實為:「上訴人黃任中等及案外等 7人原係皇龍公司股東,於83年底即為該公司所持有遠東航空公司股份移轉之洽商;嗣於 84年4月14日申請獲准設立黃龍公司,其股東成員,除黃任中由夏公權取代外,餘6人皆與皇龍公司相同。84年4月14日在美國設立美商艾帝有限公司 (下稱艾帝公司),旋由其為主要股東,邀集其餘6位自然人,於同年6月10日在我國申請設立安帝公司,於同年 7月25日獲准設立。隨即於同年8月7日,由安帝公司以每股525元計價,與前揭皇龍公司7位股東全員簽訂購買上訴人等7位股東所持有之皇龍公司股份,總金額計1,747,226,775元;此外,均各僅餘象徵性保持股東地位所需之1股。詎安帝公司向上訴人等7人等購買皇龍公司幾乎全額股份,竟僅支付象徵性之訂金30,420,000元,即全額價金之0.57%款項;同年8月15日,皇龍公司與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簽約,出售該公司持有之遠東航空公司全部股份計5,669,885,250元;同年10月6日、11日、12日,皇龍公司將帳上資產轉售與黃龍公司;同年10月12日,前揭遠東航空公司股份完成交割;翌(10月13)日,皇龍公司解散,並進行股利分配;安帝公司取得皇龍公司所分配之股利計5,24 0,823,822元,始於84年10月13日、85年3月21日、3月25日及3月27日將買受上訴人等7人之皇龍公司股份金額99.4 3%之餘款,支付與上訴人」,以上事實涉及實質課稅原則的部分,僅在於安帝公司取得皇龍公司所分配之股利,是否實質上應歸屬黃任中等人,至於其間股權如何轉讓,均與上開核心事實無關。審判上對其過程作了如下描述:「上訴人黃任中等利用稅法之相關規定,將所有皇龍公司股份轉讓與以購買上訴人黃任中等上開股份為唯一目的而設立之安帝公司,一者享受投資收益減稅之優惠,二者藉高價買賣墊高成本以列報鉅額之投資損失,此種成立安帝公司,購買上訴人黃任中等皇龍公司持股;出售皇龍公司所有遠東航空公司股份;帳上資產轉售與除黃任中由夏公權取代外與皇龍公司原班股東全員相同所成立之黃龍公司;解散皇龍公司,分配股利與安帝公司等一連串之作為,其目的無他,濫用私法上的法律形成自由,以規避租稅」,惟對股利如何應歸屬黃任中等人並無半字提及,因此,縱然此種否認稅捐規避之行為,也無從判斷黃任中等人取得的究竟是證券交易所得或是營利所得。   法院實務如此,難怪司法院會有這樣的建議,可是修這樣的法,本質是創設納稅人新的義務,限制人民選擇較優惠的稅捐待遇,又這樣攏統的文字,看了實在令人無法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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