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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新聞稿:「為適切保護納稅義務人,確保依法公平納稅及實現法治國家之課稅程序,以期增進徵納雙方之互信及和諧,並與國際接軌,財政部參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納稅人權利保護之研究」及「營業稅簡化稅政之研究」兩項議題建議,併同檢討其他應修正條文,所擬具之「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今日(98年10月15日)第3166次院會決議通過。   財政部說明,本次稅捐稽徵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之保護 (一)增訂有關貫徹租稅法律主義、具政策目的之租稅優惠應符合比例原則、落實稅捐調查正當程序及暢通徵納雙方溝通管道等條文。 (二)訂定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義務之處罰金額上限新臺幣100萬元,俾責罰相當。 二、修正相關條文,解決罰鍰處分案件拖延繳納問題 各稅法並無逾期繳納罰鍰應加徵滯納金之規定,且罰鍰案件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予移送強制執行,造成納稅義務人常拖延繳納,或為拖延繳納而提起行政救濟,俾得於行政救濟確定前免遭移送強制執行,浪費行政及司法資源。故增訂逾期繳納罰鍰應加徵滯納金及刪除罰鍰處分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予強制執行之規定,並訂定過渡條款及施行日期,俾使拖延繳納罰鍰者與依限繳納罰鍰者有所區別,以資公平。 三、增訂一定金額以下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移送執行之授權條文 為節省稽徵成本、減輕退補稅作業負荷及提高欠稅案件執行效益,明定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一定金額以下之稅捐免徵、免退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表示,本次稅捐稽徵法之修正,將遵照 院長裁示,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儘速完成修法。」   憲法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此項規定固然包含協力義務,但法令規定的協力義務林林總總,常令納稅人稍不留意即誤觸法網,而罰鍰又高得令人生畏,與所負的責任比例不相當。此外,現行由主管機關主掌的裁罰制度,常失之主觀,令人無所是從,也令人詬病已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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