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受理調查局移送台北縣板橋市一名鍾姓女子,將她所有1,400萬元現金匯給孫姓男子購買基金,認定涉有逃漏贈與稅情事,因此開單命令鍾女連補帶罰458萬元稅款。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判決指出,有關贈與事實的成立及生效,國稅局負有舉證責任,這種舉證責任,並不以證明財產權變動就認為已經足夠,而是應該進一步就當事人間係有贈與的合意,也屬於國稅局應舉證證明的要件事實。因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北區國稅局原處分及財政部的訴願決定均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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