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專欄之所以持續對給付國外營利事業服務報酬扣繳20%稅款陳述意見,實在因為這一爭議對國內經濟造成一定程度的困擾,試想當國內事業為購買國外服務而洽商時,這額外的20%稅款究由誰負擔?這一負擔符合國際租稅原則嗎?昇揚電腦vs國稅局一案,在法院纏訟甚久,雙方爭議焦點在所得法第八條的適用,關於這部分法律適用爭議,本專欄已有相當精闢的分析,也許上述案件相關人員都尚未閱見,本文不再論述,由於日前曾與友人談到扣繳的基礎時,他說國際租稅都是按給付額(payment)扣繳,當時頗不以為然,惟無資料可反駁,乃有本文之作,本文從稅法的上位概念來論述。
  首先,從憲法的規範來看,憲法第十五條規定,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如果政府命令人民的工作收入全部來繳稅,應該大家會認同這命令是違憲的;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政府就營業收入對國外營利事業課的稅比對國內營利事業課的重,應該大家也會認同這命令是違憲的。
  其次,從國際租稅來看,以新加坡為例,新加坡對於給付非居住者公司的技術服務報酬(Technical assistance and service fees)、管理費用(Management fees)是按居住者公司應納的所得稅額扣繳。而居住者公司係按應稅所得課徵稅率18%的應納稅額(companies are taxed at a flat rate of 18% on their chargeable income.)而應稅所得是總收入減除成本費用之餘額(Your chargeable income (the portion that is subject to taxes) is your total income minus away any deductions and reliefs.)。就國際租稅上,是没有按給付額(payment)扣繳之例。
  為什麼没有國家按給付額(payment)扣繳?因為這麼高的稅率,會使人民取得的收入不足以繳納應納的稅款,根本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及平等權。
  如果大家能從這一層面理解,這一爭議應該很快落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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