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近日(7月10日)工商時報以「外商在台勞務所得 將減稅」標題,報導財政部將正式針對所得稅法第八條之適用,訂定明確的認定原則,勢必對紛擾的稅務爭議得以平息,這訊息雖然來得晚,但還是值得欣慰。   財政部對外商提供勞務之所得,自民國96年起,對委外加工、新藥委外測試、委託國外子公司提供產品使用諮詢及換修服務、委託境外衛星地面站備援上鏈等之所得,分別依第8條第3款、第9款認定為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只是非常遺憾的是,執行單位還是堅持己見,以致政令不一貫,實在令納稅人無所是從。      財政部提出之解決方案可定紛止爭之點在於:「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提供勞務之行為,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業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認定之。」   此一解決方案,特別考量企業提供之勞務通常為其營業活動之一部分,須結合企業之設施、技術及員工之人力,尚非屬單純人力之勞務所得性質,爰於第三項明定應歸屬於營業利潤之所得,應適用本法第八條第九款規定。意即勞務報酬尚須減除成本、費用後之餘額才是所得。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稅務顧問taxcar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