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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提及黃任中案審判上認定之事實涉及實質課稅原則的部分,僅在於安帝公司取得皇龍公司所分配之股利,是否實質上應歸屬黃任中等人,至於其間股權如何轉讓,均與上開核心事實無關。文意在澄清上述股利必須證明實質上應歸屬黃任中等人,例如,黃任中等人與艾帝公司間以虛偽之買賣關係隱藏信託關係,故艾帝公司基於信託關係取得之股利分配,實質上應歸屬黃任中等人,如此,才能說明黃任中等人取得的是應稅的營利所得,而不是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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