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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拙文探討個人購買不良債權衍生的課稅問題,陳美珍表達了「也道出多少受到政府不當課稅人的心聲。好像是財政部的一紙不適法的解釋法令,可隨時讓老百姓挫著等死。可以隨時向前追溯,把”個人以買入之不良債權承受抵押標的物土地”課以重稅,那麼只要過去有個人以買入之不良債權承受抵押標的物土地,豈不都是要在家坐以待斃?」,其實這還只是旁觀者的感受而已,對身處其境的當事人,是不只於此的。   拙文所舉實例「全部收入僅肆仟肆佰伍拾萬元,但核定之財產交易所得卻達陸仟餘萬元」,是真有其事,且是經過與主管當局多次陳情、說明的結果,案件經過核定後,現正在復查中。   財政部的解釋偏重形式,導致認定的所得遠超過經濟現實,實在是令人無法承受的。另外,當事人如透過購買不良債權再承受抵押物自用,而不出賣時,完全没有現金收入竟還要課徵鉅額所得稅,直接衝擊綜合所得的現金收付制,令納稅人不知拿什麼去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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