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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電詢問基金贈與之移轉所涉法律問題, 請參考下列法條: 民法債編(99.05.26.修正公布) 第二百九十四條(債權之讓與性)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六條(贈與之意義及成立)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 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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