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9年度訴字第1318號: (3)認購權證權利金收入部分:     首先必須指明,認購權證是「設權證券」,而非「證權證券」,是經由認購權證之發行,權證發行者與投資者之權利義務才得以確定。而非發行者與投資者先約定好權利義務,再以認購證券證明已約定好之權利義務。從這個角度言之,認購權證一旦核准發行,印製完畢,無論是掛牌後在公開市場交易,或者發行後掛牌前尋求特定人依核准發行價格認購,基本上都是「證券之交易」,認購權證發行人因該交易而取得之價金,在稅法上之定性本來也當是「免稅證券交易所得項下之收入」。但因為目前實務上把認購權證發行後,發行證券商找特定人承購認購權證而取得 之價金,直接定性為應稅之「權利金收入」,這已是目前實務上之通說。若以上之實務見解可採,則掛牌前仍保留在發行證券商手中、未由特定人洽購之認購權證,等到掛牌後才在公開市場出售時,其同樣是第一次出售,為何其出售收入卻在稅上被定性為「免稅證券交易所得項下之收入」?本院認為這樣差異對待的觀點並無任何實質正當性存在,爰說明如下:       1.或認為找特定人洽購時,要購買標的股票為避險行為,以備將來履約之用,因此其取得認購權證價金是權利金收入。而在市場上出賣認購權證本身卻是避險行為,因此是證券交易所得項下之收入。但這樣論點片面而不夠精準。詳言之,認購權證在外流通數量越大,發行證券商風險越高,因此出賣認購權證只會增加發行證券商之風險,發行證券商在出賣之始,同樣必須做買入標的股票之避險行為,而這裏要特別解釋的是:         A.認購權證第1 次賣出時一定要做避險行為(買入標的股票),事後發行證券商會從市場上將出賣之認購權證重新買回,基本上是透過減少在市場上之認購權證數量來降低履約風險(即屬避險行為)。         B.至於發行證券商將認購權證買回後,又再市場出售之功能,則屬另外一種形式之避險,本來標的股票跌價時,發行證券商需降低手中高價買入之標的股票數量來減少損失,但其也可以出售(跌價之)手中認購權證,以維持手中標的股票之數量。         C.但不管如何,發行證券商第一次將手中之認購權證出售時(無論是找特定人承購,或是在市場上出售皆如此),只會增加其風險,同樣都必須做避險行為。只有就已出售認購權證再買回時,才有避險可言。       2.或認為發行證券商在核准發行時,其未能找特定人認購之認購權證,即等同於其自己購入(如同將權證部門視為獨立於發行證券商公司之另一權利主體,而向非權證部門買入該認購權證),事後其再於市場出售時,等於是把買入之認購權證再行賣出,因此出售時會產生證券交易損益,然而這個觀點有明顯之錯誤,而無法被接受。爰說明如下:         A.該等權證實際沒有出賣,發行證券商根本沒有現金收入,而「擬制」其有權利金收入,明顯與實情不符。         B.如果真要按上開擬制手段行事,則發行證券商「權證部門」在上市掛牌時,即應針對手中持有之認購權證數量為對應之避險活動,「非權證部門」也可出售手中之認購權證,並在認購權證到期時,有選擇實施認購權證之自由而認列對應之損益。         C.若真要採取上述操作手法,首先即應讓認購權證發行證券商權證部門為其自營部門開立一獨立之帳戶,而該帳戶內之認購權證數量為自營部門所有,應與權證部門因避險而持有之認購權證分開計算,以致能獨立計算自營部門購入認購權證所生之損益。         D.又以上作法即使在形式邏輯上站的住腳,且對國家稅收之增加有助益(因為依目前實務上見解發行證券商非權證部門之損益為證券交易所得,因此不影響其課稅所得之金額),但其在價值衡量上卻仍有致命之缺失,即此等見解使發行證券商面臨角色衝突問題(同時扮演投資人與權證發行人之雙重角色,然而這二個角色利益對立,不可以由同一人為扮演,就如同賭博遊戲中,莊家不能兼賭客一般),全然無法被接受。         E.事實上對權證發行商而言,上開作法之採行,其自營部門與權證部門之損益基本上是「零合遊戲」,損益相抵後之最終結果為零。所以其只會在「可以利用權證部門與自營部門之聯合行為,合力自投資客手中套利」之誘因激勵下,才有採行之意願,但這種誘因形成的結果卻是違法且不公平,自然不會為金融主管機關所許可(除非能有好的控管機制,在自營部門與權證部門中間築一道堵截資訊之牆,以便讓二個部門進行內部競爭,進行對立之交易,但「堵截資訊」防護牆之建立,顯然需要極高成本,也非一朝一夕所能建立者,必須證券商規模夠大,才有建立此等制度之實益,以我國目前證券商之規模而言,實在不必為此等考量)。         F.所以目前在實證上認購權證之監管機關不會容許發行權證證券商如此行事,而稅捐機關也沒有按照此等作法去計算「發行權證證券商『非權證部門』在權證履約日,因持有認購權證所生之證券交易損益」,其道理在此。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稅務顧問taxcare 的頭像
    稅務顧問taxcare

    稅務顧問專欄--追求租稅正義, 捍衛納稅人權

    稅務顧問taxcar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