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總統說,很多納稅人覺得,「如果證券交易所得很多的人,卻一毛錢稅都不繳,是不公平的,也使他們有相對的剝奪感」。證所稅問題,在台灣已吵了幾十年,政府在這個時候推動,主要是考慮賦稅公平、社會正義。   本顧問剛好奉好友蔡大會計師之召,為其扶輪社友解說其遭逢證券交易所得課徵基本所得事宜,總統為證所稅大動肝火,似乎師出不宜。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94.12.28.制定公布全文) 第四條   營利事業或個人依本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該營利事業或個人當年度應繳納之所得稅,應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之。   前項差額,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 第七條   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下列各款所得額後之合計數:   一、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所得額 。   二、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二、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七十條之一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三、依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四、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五、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六、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七、依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前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八、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九、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但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       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額。   十、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經財政部公告者。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九款規定加計之所得額,於本條例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   所得中扣除。   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加計之減免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之所得額,其發生之損失,經財政部公告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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