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藉由成立投資公司虛偽移轉股權之安排,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調整歸課並處罰。 (2010/11/26) 個人藉由成立投資公司虛偽移轉股權之安排,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調整歸課並處罰。(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最近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以自已、配偶及親屬名義成立無實質營業行為之投資公司(下稱B公司),將其原應分配予個人之股利移轉至投資公司,不當規避個人營利所得,逃漏綜合所得稅,經報請財政部核准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調整歸課補徵綜合所得稅,並處以罰鍰。該局表示,甲君等人於93年間將渠等所持有A公司之股票以2億餘元移轉予該新設立B公司,B公司購買A公司股票之資金來源,係由股東甲君等人代墊(帳列股東往來),嗣B公司獲配A公司之鉅額現金,股利1億8千餘萬元,再償還甲君等人代墊之借款。又B公司設立後除買賣A公司股票及獲配股利外,並無其他營業活動及收入,經國稅局查獲甲君等人藉由虛偽移轉股權安排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遂依實質課稅原則調整歸課甲君之營利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3千多萬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不當租稅規劃情事,應儘速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國稅局查獲後予以補稅並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張維倩,電話:04-23051111轉8234) 國稅局上開所述情節,實在看不出來有所謂虛偽移轉股權的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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