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所有坐落雲林縣麥寮鄉三盛村台塑工業園區15號儲槽, 經雲林縣政府核發(88)雲營使字第1494號雜項使用執照,其用途記載為「儲槽」,稅捐主管機關乃認定系爭儲槽屬具有頂 蓋、樑柱或牆壁並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為供工廠生產使用之房屋,遂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民國95年度房屋稅。   雖然實務上有認為機械設備不是房屋稅的課稅對象,例如:「工廠之油槽、糖槽、水泥槽、煙囪、鐵塔、鐘樓、磚窯等專供機械設備用之建築物,依照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3條規定,尚可認為非房屋稅課徵之對象」「課徵房屋稅之房屋,依照房屋稅條例第3條所指,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者為準.. .麥槽為貯存小麥使用,應屬於散裝倉庫性質,尚不能認為屬於機械設備,仍應依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水泥工廠所有之水泥槽,係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作為散裝倉庫使用...(麥粉工廠)麥槽與水泥槽同屬生產過程中心須設置之建築物,其作用皆為儲存原料或成品之散裝倉庫性質等...應...減半徵收」「...各灌裝廠液化石油氣儲槽,如經查明確屬灌裝輸送系統機械設備之一部分,應准免徵房屋稅;若係供作儲存原料 或成品使用,則具散裝倉庫性質,應按房屋課稅」「水泥工 廠之水泥槽究係作為儲存原料或成品散裝倉庫之用(課徵對 象),抑屬製造過程中之機械設備(非課徵對象),應由該管稽徵機關實地查明認定」分別為財政部58年3月14日臺財稅發第2917號函、61年8月9日臺財稅第36694號函、62年7月18日臺財稅第35419號函、前臺灣省稅務局65年10月28日稅3字第51315號函及財政部74年8月27日臺財稅第21152號函釋在案。但是5、60年代的見解是不是符合時宜,確實是有檢討的必要。日本的固定資產稅與我國的房屋稅及地價稅相當,而固定資產一詞包含建築物及機械設備,是清楚明白,毫無爭議,值得吾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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