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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在咖啡館,就在往咖啡館的路上。這是沈顧問退休生活的寫照。   咖啡館裏瀰漫著咖啡香,沈顧問正專注網路上的圍棋比賽之時,手機響起。   「喂,沈先生嗎,我看了你的稅務顧問專欄中一篇文章,關於兄弟贈與的事,可不可請教你一件事?」   「請說。」沈顧問回著。   「就是我先生和他的兄弟賣了家族土地及房屋,被國稅局課了贈與稅,現在要執行拍賣我先生的財產,能有辦法處理嗎?」   「判決確定了嗎?請告訴我判決文號。」沈顧問深刻感受那將溺者所發出無助的求救聲,雖知機會渺茫,仍不忍拒絕。   沈顧問在網路上搜尋到這則判決文,事實是:在三十年前父親買入一筆土地,後來建了兩棟房屋,由三兄弟各有其所有權,原意要三兄弟互相合作。直到十年前,三筆不動產賣給建商,而建商所開出的支票,是以三兄弟為共同受款人,而為了提領票款,先由三兄弟各別背書,再由其中一位背書向銀行提領票款,這位領票款的兄弟並未將其他兄弟應得的票款,還給他們。鉅額的不動產交易,終究引來國稅局的關切。這樣的事,就被國稅局認定其他兩位兄弟將應得的票款贈與給這位領款的兄弟,關鍵就在背書的性質被法院認為是權利移轉背書。奇怪的是,全案並未提出委任取款背書來抗辯。這是很罕見的案例,共同受款人雖在票據法上是有效的,但在銀行實務是没有共同帳戶的,因此,支票上背書應都屬委任取款背書的性質,也就是說,其他兄弟並没有將票款轉讓給這位領款人。   沈顧問據實告訴這位求助者,同時也無奈地婉拒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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