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99年度判字第1357號 八、本院查: (一)、駁回部分(扣繳稅款部分):   1.按「所得稅法第8條於第1款至第10款例示基於各種典型經濟行為所獲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態樣,另輔以第11款『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作為概括規定。對概括規定之解釋適用,必以不合於例示之各種典型經濟行為獲致之所得,始受概括規定之規範。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提供勞務之報酬而非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第8款或第9款規定者,不得依同法條第11款『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之規定,而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乃針對提供勞務之報酬所為之一般規定,而同條第9款所稱『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經營,其內容包含有勞務之提供者,則屬就提供勞務之主體與方式有所限制之規定。是營利事業經營其營業事項而包含勞務之提供者,應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經營』之範圍。營利事業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而包含提供勞務之所得,自應適用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認定其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之所得類型,係以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作為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判斷基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雖在中華民國境外就其營業事項而包含勞務之提供,但該勞務既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後,其經營事實始得完成,故其因此自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獲致之所得,應係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而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所得稅法第8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4點第5項、第10點第1項參照)」(本院99年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   2.本件兩造對於日籍人士齋藤博等3人94年10月至12月之薪資合計928,053元,齋藤博等3人係信統公司為因應日本業務需要,聘僱於當地從事業務擴展、售後服務、品質改善及馬達改良設計與研發等工作,並於當地設立辦事處據點以利聯絡,其等3人須不定期回臺灣報告在日本業務擴展及工作執行情形,其等之福利及薪資給付均比照信統公司臺灣員工,並由信統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支付,齋藤博等3人之差旅費及日本辦事處各項之業務費用支出,亦由信統公司依支付憑證採實報實銷支付,且均列入信統公司94年度之薪資、差旅費交通費、運費及郵電費等相關管銷費用科目,有顧問聘書、顧問僱傭合約書、轉帳傳票及明細帳附原處分卷可稽。上訴人除爭執該3名日本員工來臺僅係述職,非提供勞務外,其餘各節均不爭執,為原審確定之事實。次查,該3名日本員工於94年間出差來臺,係向信統公司進行業務報告,並向上訴人申領出差旅費,此有上訴人提出之證30-32出差報告書(外放),及有信統公司95年9月1日向被上訴人提出之再次補充說明書載明:「一、……渠等3人不定期由日本出差回臺灣總公司,係為報告在當地(日本)業務擴展及工作執行之情形。二、……渠等3人從工作地日本出差來臺總公司述職之差旅費支出,係由本公司核實支付報銷。」(見原處分卷第69頁)可憑。原審據此認信統公司既為該3名日本員工支出差旅費,足認其等出差來臺報告在日本執行業務之情形,係屬公務,自係基於與信統公司間之僱傭關係而生。故上訴人稱此非屬提供勞務,顯屬牽強而不可採。該3名日本員工於94年間受僱於信統公司,按其勞務提供之情形以觀,應認該3名員工視情形需要應於本國境內及境外提供勞務,非得以其來臺僅有數日即得推稱非來臺履行僱傭契約,經核並無不合。   3.依上所述,上訴人該3名日本員工於94年間受僱於信統公司,視情形需要應於本國境內及境外提供勞務,雖然提供勞務之行為,並非全部在本國境內進行且完成,但齋藤博等3人為因應日本業務需要,聘僱於當地從事業務擴展、售後服務、品質改善及馬達改良設計與研發等工作,並於當地設立辦事處據點以利聯絡,該3人須不定期回臺灣報告在日本業務擴展及工作執行情形,其勞務提供之行為始得完成,亦即其在日本勞務之提供須在中華民國境內後續加以補充後,其勞務提供之事實始得完成,尚無從依境內、境外貢獻程度劃分其各別之所得,故仍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該3名日本員工於94年間受僱於信統公司,自中華民國境內雇主取得之薪資報酬,核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上訴人主張齋藤博等3人所取得之勞務報酬應屬中華民國境外來源之所得,而不應被課稅,非為可採,而原審認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之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與前揭本院99年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關於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提供勞務之報酬而非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第8款或第9款規定者,不得依同法條第11款「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之規定,而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部分有違,原審該部分理由雖有未當,然原判決維持被上訴人所為上訴人對此部分應負扣繳義務之結論尚 無不合。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稅務顧問taxcar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