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認為:漢登公司(HANG TEN總經銷)直接賣衣服給消費者的營業額,應該以漢登名義開立發票給消費者,但實際卻是由合作店(門市)開發票給消費者,但漢登只就部分金額開立發票給合作店,用來列報營業稅。正確做法應該是,漢登就合部營業額開出銷售發票,另支付租金給合作店時,從合作店取得租金發票,用來扣抵銷售額。   爭議之處在於,國稅局重視依通常交易過程要求業者開立發票,而業者創新交易形態模式而有其需要。平心而論,HANG TEN等四家業者聯名給馬總統的陳情函,說「我們明明誠實納稅,稅款從沒絲毫偷漏,國稅局卻恣意曲解事實、補稅濫罰,重創政府法治形象,更逼使業者倒閉歇業」,也不能說不對。因為就總銷售額,確實也繳了營業稅,硬說業者逃漏營業稅,確實太沉重了。     解決之道存乎一心,本專欄曾發表「呼應吳揆『順民者昌 失民者亡』, 天天拔鵝毛的稅官們似乎更應存乎一心」,究竟是要由業者來就國稅局,還是要國稅局輔導業者,其實非常明顯。就租稅理論而言,所謂租稅中立原則不就是要求課稅不應影響民間交易形態的創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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