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發布新聞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配偶銀行存款2,500萬元,而被繼承人取得該筆存款即償還本人所欠銀行債務,其繼承人申報遺產稅主張,如被繼承人未將繼承之存款償還債務,則該筆存款依法得予免稅,債務得自遺產扣除,國稅局應實質認定被繼承人所繼承2,500萬元應予免稅,以免重複課稅云云。但國稅局認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應不計入遺產總額,旨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其前提必須該筆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屬其所有,如該筆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不存在,國稅局未將該筆財產併入遺產課稅,即無重複課稅疑義。另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未償債務之扣除以被繼承人死亡前尚未償還者為限,本件被繼承人李吳君將繼承之存款償還本人之債務,至李吳君死亡時,其債務並不存在,不得自遺產總額扣除。因此,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在處分繼承之遺產時,應詳加了解合法節稅相關規定。   沈顧問以為上開繼承人的主張較合理且合法。因為遺產本即包含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上開案例被繼承人雖以其繼承的現金償還自己的債務,但其財產利益依然存在,故在計算遺產總額時,宜維持該現金不計入遺產總額之稅法利益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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