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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已向稽徵機關辦理土地信託贈與稅申報,惟至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因信託關係仍未成立,應以土地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已核定之贈與稅應予註銷。 該局最近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甲君於生前申報土地他益信託贈與,受益人為其子乙君,已繳納贈與稅100餘萬元,嗣甲君死亡,該筆信託土地尚未辦竣移轉登記,經該局查獲繼承人漏未申報該筆遺產土地,予以歸課補徵遺產稅150餘萬元,但退還已繳納之贈與稅100餘萬元。    該局指出,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根據此一規定,信託關係之成立,除受託人須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積極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外,尚須有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為前提,委託人如僅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而未將財產權移轉於受託人,信託仍未成立。因此,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委託人雖已向稽徵機關辦理土地信託贈與申報,惟至死亡時尚未辦竣信託財產移轉登記,該信託關係仍未成立,自無從對委託人之繼承人產生履行移轉登記之義務。是以前揭土地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已核定之贈與稅應予註銷。   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明文規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是故他益信託契約訂立時,即應課徵贈與稅。國稅局上開案例,正確的處理方式,似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規定歸課遺產稅,而已核定之贈與稅可扣抵遺產稅,但不可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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