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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使邦國高舉,罪惡是人民的羞辱–箴 14:34 有人民國92年1月至98年1月間因領取政府偏遠航線虧損補貼款,已依財政部86年4月9日台財稅字第861892311號函釋意旨,繳納營業稅計新臺幣(下同)3,154,699元,且未提起行政救濟而告確定。嗣98年6月12日司法院釋字第661號解釋公布該函釋應不予適用後,此人於98年12月24日向國稅局主張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還已納稅款及利息,經國稅局以99年1月12日財北國稅中正營業字第0990020035號函復,否准其申請,甚至最高行政法院也不同意他的請求。 這種案例讓人對國稅局及法院的觀感極為厭惡,刑法或行政罰法都規定老百姓不能藉口不知法律規定而不罰,但政府自己所作的解釋都違法違憲了,不負責回復原狀就罷了,居然還好意思怪老百姓太乖相信政府,自己去繳稅,活該倒霉。這是不符租稅公平的,老實說,政府收了不該收的稅,老百姓都覺得慚愧,國稅局和行政法院的執事者,不覺得慚愧嗎? 記得司法院釋字第210號解釋嗎,這則解釋說財政部(70)臺財稅字第三七九三0號函違憲,沈顧問在法學院修楊日然大法官法解釋學時,曾就這則解釋就教楊教授,他說,財政部向他表示已準備好退稅的款項了。看來,財政部的老前軰還是比較有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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