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有人將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成立他益信託,信託契約明定全部信託利益的權利,歸屬其子,期間20年,主張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 款規定,免徵贈與稅。 財政部指出,由於所贈與的標的是農地信託的「權利」,與遺贈稅法規定贈與標的為「農業用地」不同,且受益人必須等待信託期滿後,才能取得農地所有權,無法在贈與發生日起,以受贈人身分承受農業用地並將該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五年,在不符免稅要件下,甲因此被國稅局核定補徵贈與稅278萬元。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的規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的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該課徵贈與稅。財政部強調,甲將農地成立他益信託,受益人為其子乙,因贈與標的是「權利」不是「農業用地」,已非稅法准予免稅的範圍。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稅務顧問taxcare 的頭像
    稅務顧問taxcare

    稅務顧問專欄--追求租稅正義, 捍衛納稅人權

    稅務顧問taxcar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