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為耶 和 華 是 公 義 的 . 他 喜 愛 公 義 . 正 直 人 必 得 見 他 的 面 。詩篇11;7   


 


 沈顧問正品嚐香味四溢的藍山咖啡時,來了一位不速之客,一位媒體記者A君。


 


 經過寒暄後,這位記者表明來意,並拿出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法院拍賣遺產中三筆台北市舊市區土地後之債權分配表,交給沈顧問察看,同時請教沈顧問可否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這筆被法院執行拍賣的債務。


 


 這件遺產稅事件,依手上的資料,被繼承人於八十七年間死亡,而他在八十四年間即提供三筆土地作擔保向他人借款,並於八十六年間將該三筆連同名下之十餘筆土地贈與給他的配偶,債權人於九十二年間實行抵押權向法院請求拍賣土地,土地拍賣所得價金五千餘萬元,却須繳納千餘萬元的土地增值稅。


 


    從資料看來,這件遺產稅繼承人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應該没有問題,祇是這三筆土地的土地增值稅顯然太高了,沈顧問即向這位記者指出這個疑問,並打開電腦上網查詢它的九十二年期公告現值,查出的資料令人大吃一驚,九十二年期公告現值竟然低於八十七年期公告現值,土地增值稅課錯了,全部都可請求退還。


 


  這位記者先生意外得到這個消息,高高興興的回去了。


 


   一個星期過去了,這位記者又來了,還把繼承人B君帶來了,同時將稅捐處對請求退還土地增值稅的回函交給沈顧問看。


 


   原來,稅捐處也發現計算錯誤,並且已經作了更正,而且也將千餘萬元的土地增值稅退還給法院,法院也再作一次債權分配,只是這些過程繼承人B先生並不清楚,白高興一場。不過,也不是全無收穫,B先生另外提出一筆同屬視為遺產的土地,在九十年間賣出,土地增值稅也是同樣的錯誤,因此還可請求退還一百餘萬元。


 


   此外,有了這一層的認識,B先生又提出一件稅法上頗有意思的問題。


 


    這個問題是,他另外發現他父親於八十六年間贈與給母親後過逝前,有六筆贈與母親的土地出賣給他人,並繳納了五百餘萬元的土地增值稅,怎麼處理?這些土地又被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是不是重復課稅?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没完没了,不過這個問題是難不倒沈顧問的。


 


    這個問題有趣的地方在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規定,固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但如該贈與之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業經受贈人因買賣移轉所有權予第三人,其被繼承人死亡時既然已經不存在,而且也因買賣繳納了土地增值稅,是否應再課遺產稅,是值得斟酌的問題。不過,財政部確實認定應課徵遺產稅,而遺產價值之計算,是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顯然,這些土地在極短時間內被剝了兩次皮,是極不合理的事,但怎麼辦呢?


 


     但是,這個問題又有意外的轉折,由B先生向地政事務所調出的土地登記簿謄本記載,這些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的土地,竟然没有移轉給受贈人就移轉所有權予第三人,但因為已經申報贈與,所以國稅局就按申報贈與之資料,歸併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哇!這就更有趣了,「生前贈與之財產不能以生前未償債務扣除」這個法則對這個案件竟然不適用,如果此項實際上未履行之贈與財產,不能以生前未償債務扣除,就違反量能課稅原則了。


 


  B先生得知這項訊息後,喜出望外,原本深受稅務問題的纒絆,終於得到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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