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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喜愛的是內裡誠實;你在我隱密處必使我得智慧。詩篇56;6     


 


    在國際財政協會中華民國總會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中,財政部林翠芬小姐發表一篇精采的報告,是關於移轉訂價在目前國際稅務的發展,已經從跨國企業與各相關租稅管轄機關間之協商,進入各相關租稅管轄機關針對特定跨國企業之移轉訂價洽商,進而成立行政協定。相較於國際稅務之進展日新月異,反觀國內仍舊墨守成規,實在令人感慨。  


 


   首先使人不解的是,外國公司在國內從事營業活動,如要成立一個據點,竟然須要先傷腦筋究竟要以分公司或子公司之組織型態,因為他們的稅捐待遇是有差異的,而且非常大,姑且不論是否符合國際租稅的獨立課稅理論,從引進國外資金或技術,及簡政便民之觀點,是非常不適宜的。  


 


    其次,對於劃分租稅管轄權的所得來源的認定上,國內租稅主管機關正陷於自行其是,自外於國際租稅常規,致使國內廠商在使用國外技術或服務時竟須多負擔20%的成本,完全喪失國際競爭力。


 


  值此賦稅改革之際,國際稅務部份也應大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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