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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這樣就可以作你們天父的兒子;因為他叫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馬太5;44;45  


 


 


  房地產熱絡時,土地價格高漲,個人地主賣了土地,雖然高興大筆金錢入帳,但同時也增加許多煩惱。有人想到借用子女銀行帳號購買可轉讓定期存單,其中不幸者被國稅局發現了(因為金額太大以致利息也不小),除被補徵贈與稅外,再加一倍罰鍰,幾乎全部存單都奉送國庫了。  


 


  對於這種爭議,能提出的爭點不外,存單的性質是有價證券、利息的歸屬、及有價證券尚未交付等,這些都是法律人的直接反應,但常久以來,大家也心知肚明,說說而已。雖然如此,事實上它畢竟不是贈與,一定也有某些道理,尚未探索出來,本文試著提出線索,供大家思考。  


 


 「所謂可轉讓定期存單,則係銀行發行有一定面額可轉讓之定期存單;可知,可轉讓定期存單與一般定期存單雖有諸多差異,然其性質上仍係銀行法第8條所規範之定期存款且為存款,故可轉讓定期存單之持有人到期向銀行兌領者包含面額之本金及約定之利息均為金錢,是可轉讓定期存單就其實質之內涵觀之,實與金錢無異」,這段話是引自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它原是針對受處分人所主張可轉讓定期存單是財產而不是金錢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而敍述。但上述話中提到存單持有人可兌領云云,卻是可供解決本案的唯一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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