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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即使有講道的才能,也能夠洞悉各種知識、各種奧祕,甚至有堅強的信心能夠移山倒海,要是沒有愛,就算不了甚麼。歌林多前書 13:2       辦理稅務案件有時須具備偵探一般的敏銳,否則遺漏一些細節,結果會全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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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服務業一直處在不公平的租稅環境而不自知,因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但書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但是國內服務業在銷售勞務給任何國內營業人就應即繳納營業稅,這對國內服務業實在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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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新光吳家贈與稅案件,案情依國稅局認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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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有法人實在說( real entity theory )及法人虛擬說( fictional theory )相應的所得稅制有採獨立課稅制( Seperate entity approach )及合併課稅制( Integration approach ),而現行所得法於民國八十七年修正生效前,係採獨立課稅制及相對應的法人人格採法人實在說,但修正生效後,改採合併課稅制(即所謂兩稅合一制)及相對應的法人虛擬說。依新制,法人階段課徵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於盈餘分配至個人股東時可扣抵其綜合所得稅。因此就新制而論,原稅法中對個人租稅優惠之規定,諸如土地交易所得及拆遷補償費免稅規定,對法人個人股東不應有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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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5月間以「支付國外公司權利金、服務報酬或其他收益扣繳稅款之探討」為題在KPMG分享研究心得,與會朋友相當踴躍,顯然大家都一樣關心。當時提出下列議題與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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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產稅之課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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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上放著一尺多高的卷宗,這是老案件,只是當事人何先生覺得受委屈,嚥不下這口怨氣,沈顧問於心不忍而受託看一看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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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家中坐,稅從天上來」,是稅務秃鷹事件之一般寫照,也是納稅人的惡夢。

  羅大會計師經人轉介接了一件兄弟分產被課贈與稅案件,他之所以接案,因為直覺跟正義感使然,兄弟分產怎麼會變成贈與?可是案件經過訴願,竟然維持原處分,這使得羅大會計師信心大為動搖,遂請沈顧問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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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託課稅  

(一)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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